法院想要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如果被执行人符合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否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房屋相关材料?
答:人民法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需符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中法〔2020〕39号)的规定,并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规定的材料,出示执行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被执行人符合购买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条件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取时,执行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原件;(2)结婚证(或未婚承诺书)原件(产权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3)购买商品房合同原件;(4)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发票原件;(5)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6)申请人收款银行账户(法院强制提取的需提供执行法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