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按需提供《结婚证》材料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推进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现就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按需提供《结婚证》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自建翻建自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拆迁安置补差价提取业务:产权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主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三、重大疾病提取业务:本人患重大疾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可以不提供《结婚证》。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