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30 00:00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阅读次数: 字体:【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有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经费收支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公务接待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办公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培训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因公出国(境)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等。

财务管理对象:各科室、各县管理部、江北集中区管理处、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三山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条 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综合科对所有支出事项进行事前合规性审核;计划财务科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按权限审批。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收支预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中心各项收入和支出按部门预算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计划财务科按市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及时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报中心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中心应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七条 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中心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中心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中心机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中心机关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其他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经费支出是指中心机关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用于满足中心机关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资本性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中心用于完成项目或专项任务的费用支出,由承办部门提供支出依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列支。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遵循谁经手、谁负责、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各部门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计划财务科对报账手续和凭证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不含)的由综合科科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中心领导审批;部门预算批复项目之外单项经费支出10000元(含)以上项目,报主任办公会议、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分管财务的中心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一般程序:报账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类整理,粘贴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含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查、计划财务科审核后,按权限报综合科科长、分管财务的中心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发票没有明细的须附凭证附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OS机刷卡凭条。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支出,离退休人员津贴和其他补助支出、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基金、奖励资金等支出,由综合科制表、并负责审核报批。

第十四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一)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单位职工必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县以下区域零星支出,可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一)符合集中采购要求的项目,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实行集中采购;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分散采购;

(三)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分散采购项目,按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散采购项目自行采购办法》采购;

(四)凡纳入徽采商城的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政府采购货物采用徽采商城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执行,在预算的最高限额之内,做到应采尽采;

(五)政府采购项目报销支付时,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发票以及有关会议纪要;维修(护)等工程类项目还应附工程决算书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管理按《芜湖市市直机关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8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5503号)、《关于加强基层公务接待费用管理的通知》(财行〔2016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392号)等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三)中心公务接待由综合科和各县管理部分别接待。

(四)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接待标准:因工作需要,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天。

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公务接待费中不得列支烟酒类支出。

(六)公务接待要如实填写接待审批单。对口部门提出申请,综合科审核,分管综合科中心领导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将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公函、接单清单、原始菜单、正式餐饮发票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七)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八)申请加班工作餐必须先填写加班工作餐审批表,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班科室可凭加班工作餐审批单至综合科领取就餐券,加班就餐标准每人每餐30元以内;各管理部(处)、办事处在上述标准内,凭审批单和票据报销。

严禁在工作餐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县属单位、乡镇部门到县管理部联系工作,一律不安排工作餐。

第十七条 差旅费管理

(一)差旅费管理按《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43号)、《关于调整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832号)、《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行〔201760号)、《关于全省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组通字〔201733号)等规定执行。

(二)出差审批权限:中心副主任出差由中心主任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综合科备案,离开本市出差须报告中心主任。

(三)差旅费实行先审批后出差制度,出差前须按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填写出差申请单,详细列明外出理由、出差地点、出差人数及行程安排,有文电要求的提供相应的文电依据作为附件,按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

(四)伙食补助费一律采取定额包干的报销方式。不分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按100/天定额包干(新疆、西藏、青海120/天)。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未缴纳伙食费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三山区办事处及江北集中区管理部因公到市中心,确需就餐的,由综合科提供就餐券,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各县管理部因工作需要到基层的,按县级财政部门出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市内交通费采取定额包干的报销方式。根据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80/天定额包干(本市范围内,市、县往返交通费不再报销);使用公车和租车出差的,不得领报市内交通补贴。

(六)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报销。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发票、餐饮费发票、有关会议、培训通知、公函等凭证;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打卡发放。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办公费和印刷费管理

(一)办公用品采购归口综合科管理。各部门需添置办公用品及耗材的,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报综合科汇总审定后,由综合科统一在财政定点采购单位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及耗材。

完善仓储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账,对办公用品及耗材采购、验收、分发、领用等实行全程记录。各科室所需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按计划每月15—20日到综合科登记领取。

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办公用品发票未列明细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后按一般程序报账。

(二)书报杂志的征订归口综合科管理。每年末,各部门提出书报杂志征订清单,经综合科审核,分管综合科的中心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统一征订。各科室单位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征订书报杂志。

(三)办公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通话要简洁明了,节约电话费开支。禁止使用办公电话拨打语音、小额支付等特殊服务电话,加强水电费管理,从严控制办公用电用水。各管理部(处)、办事处相关费用的报销,应做到月清月结。

(四)印刷费管理。印刷费包括复印费、打印费、装订费等。复印、打印原则上不得外出经办。一般性文稿、报表等由各部门自行打印、复印,规范性文件交综合科打印。

(五)大批量资料的装订、印刷等,中心机关不具备条件的,经综合科审批可外出装订、印制,并按照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费管理

(一)会议费管理按《芜湖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26号)执行。

(二)所有会议归口综合科管理。综合科按照统一标准,控制会议次数、时间、地点和参会人数。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四)审批程序。综合科提出申请,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经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中心主任审批;各县管理部(处)、办事处因工作需要召开政策宣讲、培训等会议的,报综合科备案。

(五)办理结算。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会议费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会议服务协议书、原始菜单、正式发票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第二十条 培训费管理

(一)培训费管理按《芜湖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27号)执行。

(二)报销时应附培训通知、培训计划、培训人员签到名单、培训费用明细清单、正式发票、讲课费签收单、原始菜单、相关会议纪要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

(三)职工参加专业资格、专业职称及学历考试费用报销按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房金中心〔2017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事项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房金中心〔20183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

(一)公务用车由综合科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轮胎更换、加油及统一保险的有关规定。

(二)燃料费。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车牌号码对加油卡),按车型核定标准,按里程核定油耗。综合科负责加油卡管理、加油卡使用台账登记及加油卡充值审批。加油卡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应附加油卡充值审批单、加油卡消费清单、正式发票。

(三)维修费。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综合科对车辆进行核实检查、提出修理建议,中心分管综合科领导审核后进行维修。

(四)过桥过路费。车辆过桥过路费一般情况通过ETC电子计账支付,凭公务卡刷卡记录和发票报销;特殊情况下没有电子计费的,凭发票与差旅费一同报销。市内停车费凭发票和派车单报销;市外停车费凭发票与差旅费一同报销。

(五)公务用车租用费

租车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公务活动社会化车辆租赁有关事项的通知》(芜车改办〔20174号)有关规定,由综合科负责统计租车明细并核对租车费用,报销应附用车联系单、结算单、发票等凭证,缺一不可,对手续不完善或在非政府采购确定的租赁服务公司租用车辆、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等情况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费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等费用支出严格按照《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72号)和《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543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按《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经费管理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归口机关工会。

(二)经费来源:按照年初核定的部门预算执行,量入为出,严禁超支。

(三)经费用于离退休人员书籍报刊、文体活动等费用。

(四)离退休人员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健康、有益;提供的各种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有两人以上经手人签字后,按一般审批程序报账。

第二十六条 报账要求

各部门每月报账一次,每月15-20日计划财务科受理各部门报账,其他工作日不再受理。各项费用支付应在一个月内报账。当月的公务卡支出,必须在次月20日前报账。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报账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款管理

(一)不得向外单位、中心以外的个人借出款项。

(二)个人原则上不得借款,预支项目应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特殊情况确需借款,而本人公务卡额度无法满足的,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借款,借款应支付至借款人的公务卡账户。借款由中心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三)所有借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无法规定期限的,年末必须清理,确实需要跨年结算的,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按季通报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追加预算情况。年终向主任办公会、党组会报告财务决算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范围和标准的监督,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一)加强合规性审核。财务人员在报销时要对原始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是报销事项是否合规、有效;原始票据是否分类整理并整齐粘贴;费用报销审批单填写是否标准,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有报销人,部门负责人以及用模糊的词语掩盖实际事由等项内容。

(二)坚持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人员按月将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报送中心领导,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公布三公经费支出和财务预决算。

(三)严肃财经纪律。稽核科负责对经费支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经手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计财科负责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