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9 14:24信息来源: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6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违规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心稽核科负责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违规行为核定、惩戒以及异议的处理和修复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个人违规行为分为贷款违规行为、提取违规行为、缴存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贷款违规行为包括: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提取违规行为包括:

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  缴存违规行为包括:

单位缴存职工或个人缴存户取得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九条  中心依法认定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条  个人违规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2期的;

(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三)中心依法认定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较重违规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经批评教育后承认错误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审查发现后经批评教育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的;

(三)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

(四)取得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五)1年内发生2次一般违规行为的;

(六)中心依法认定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较重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获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审查发现后拒绝退还贷款本息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

(三)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6期以上的;

(五)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经催收未及时还款,被公积金中心起诉的;

(六)1年内出现3次以上一般违规行为,或2次以上较重违规行为的;

(七)中心依法认定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惩戒

 

第十四条  对个人一般违规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息提醒。将违规信息以书面形式或电话、短信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

(三)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个人接到信息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违规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六条  对个人较重违规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记录期限为2年;

(二)取消违规行为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账户转移资格的期限自确定违规行为之日起,满2年

(三)书面通报所在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他违规信息传至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记录期限为2年

(五)伪造、使用虚假材料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六)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的,将直接划取贷款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七条 对个人严重违规行为,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记录期限与取消违规行为人贷款、提取和账户转移资格期限一致;

(二)取消违规行为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账户转移资格的期限为:

1.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未遂的,取消资格期限自确定违规行为之日起,满5年;

2.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承诺退还的,取消资格期限自确定违规行为之日起,至全额退还违规资金后,再加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除外);

3.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拒绝退还的,取消资格期限自确定违规行为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死亡的除外)。

(三)书面通报所在单位

(四)向社会公开违规信息;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他违规信息传至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记录期限为5年;

(六)伪造、使用虚假材料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违规行为一般在受理、审批、执法、审计、投诉、信息系统核查等环节发现。对发现的疑似违规行为,中心可向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疑似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且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一经查实,可将其违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积极配合调查,有效纠正错误行为(含退款等),并提供制假贩假等违法线索的,可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二十一条  违规行为处理按照谁发现谁提起的原则,由最初发现违规行为的中心相关部门作为经办部门,根据其违规情形及配合调查程度,依规提出处理意见;中心稽核科根据事实核定违规等级,其中核定为一般违规行为的,报分管领导批准;核定为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的,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中心稽核科根据最终审批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惩戒。实施惩戒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告知违规行为人。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综合科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信息,依法依规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个人出现多次不同等级违规行为的,可从发现之日起,按违规行为的等级分别进行记录、定级,予以惩戒。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中心稽核科对违规行为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个人纠正不当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个人对违规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稽核科提交异议申请,中心稽核科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中心稽核科通过核实发现对违规行为认定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违规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违规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修复。

第二十八条  修复由个人向中心稽核科提出申请,中心稽核科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决定允许修复。

第二十九条  经修复的个人,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伪造、篡改被记录人违规记录信息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如有违法公布、使用被记录人违规记录信息,侵犯被记录人合法权益,损害被记录人信誉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房金委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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