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执行期限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执行期限通知如下:
一、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25〕2号)执行期限的调整
(一)其中“第四条 支持缴存人共济使用贷款额度。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除了可与其配偶合并计算可贷额度,还可共济使用双方父母及子女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总计不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参与可贷额度计算的共济人,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可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所购房屋的贷款,但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也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共济额度。”和“第五条 支持改善性自住住房需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方式。缴存人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在购房区域内经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含‘商转公’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两项政策于2026年6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原文件有效期。
(二)其中“第六条 支持缴存人参与我市房屋‘以旧换新’。1.参与‘以旧换新’活动购买新建商品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我市缴存人,在未达到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情形下,可自愿同步申请办理一次公积金补缴业务,以提高可贷额度。2.参与‘以旧换新’活动购买存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用于支付此套购房款。3.降低参与‘以旧换新’活动购买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20%;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0%。”政策于2026年6月30日到期后不再执行。
(三)此文件其他政策执行期限保持不变。
二、关于《关于放宽购房、还贷提取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25〕3号)执行期限的调整
(一)其中“ 第三条 2020年1月1日(含)之后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以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标准),购房人未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每年度可再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政策于2026年6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原文件有效期。
(二)此文件其他政策执行期限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