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期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2年起,我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或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当年度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可从当年1月起执行,且可申请补缴当年1月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