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要求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芜政〔2020〕57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以下9个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鼓励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房金委〔2011〕1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房金委〔2011〕6号);
3.《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金委〔2011〕7号);
4.《关于加强注销、解散、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房金委〔2011〕8号);
5.《关于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12〕3号);
6.《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管理的规定》(房金委〔2013〕5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14〕1号) ;
8.《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15〕5号);
9.《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15〕7号)。
废止文件从2023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