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于2024年11月7日起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为市管理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湾沚区管理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繁昌区管理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陵县管理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北管理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山办事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分别使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专用章”(1)、(2)、(3)、(4)、(5)、(6)、(7)、(8)。
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文书中使用,在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中使用该章与使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通知。
附件:印模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