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1 15:59 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芜湖市为95107元/年),202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2年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23778元,下限为芜湖市区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自主选择确定。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706元(单位个人部分各2853元),下限194元(单位个人部分97元)。

缴存基数执行期限

2022年起,我市各缴存单位可自行选择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或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期间。

当年1月开始执行的,各缴存单位可申请补缴当年1月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调整方式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以网上办理为主,具体可登录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汇缴专栏http://gjj.wuhu.gov.cn/xzzx/hj/index.html)查阅办理流程。

缴存比例调整仅限线下窗口办理,需提供《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申请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各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四、注意事项

1.2023年7月起,职工缴存基数仍低于1930元的,单位汇缴清册将不予申报。

2.2023年8月起,各缴存单位无论是否有人员增减变动,汇缴资金前,均需线下或线上申报当月单位汇缴清册,以核定缴存人员和金额,否则将无法汇缴至职工个人账户。

3.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及时准确告知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变动情况,2023年7月起,各缴存单位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录入职工的手机号码。

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缴存职工个人基础数据,务必于2023年12月底前完善单位全体在缴职工的手机号码。

4.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相关规定,如实核定并申报职工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各缴存单位应将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金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621日

房金中心〔2023〕13-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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