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14 09:48 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22〕5号),根据通知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房金中心〔2022〕14号),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2022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 号)。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功能,帮助困难企业和职工共同克服疫情影响,促进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恢复。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认真分析研判《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 号)精神,紧紧围绕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全国视频会议要求,第一时间出台《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22〕5号)。

市公积金中心结合省住建厅全省视频会议要求和2022年4月6日已发布的《关于落实市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七大行业发展相关措施的通知》(房金中心〔2022〕9号)执行情况,优化调整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五、工作目标

1、执行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政策,分为单位缓缴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3、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求。

六、主要任务

1、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制定缓缴及补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进城务工农民等灵活就业人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行免申即享,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

2、2022年4月至12月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月最高提取限额未婚的提高到1000元/月、已婚的提高到2000元/月。

七、创新举措

1、为全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市公积金中心积极开设绿色通道,受理、审核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

2、2022年以来中心已批复单位的缓缴申请,实行免申即享,缓缴期顺延至2022年12月。

3、灵活就业人员缓缴住房公积金无需单独申请,实行免申即享,本人只需暂停向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代扣代缴银行卡中存储资金即可。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单位缓缴

1、相关业务处理

缓缴期间,公积金中心对缓缴单位不作欠缴处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封存、转移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该职工办理补缴,再按规定办理职工账户封存、转移和销户提取等业务。

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自行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

2、期满缴存

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于2023年6月底前按照补缴方案完成全部缓缴月份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

此外,缓缴期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房金中心〔2020〕3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

1、相关业务处理

缓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灵活就业人员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经济收益好转的,也可以自行恢复正常缴存。

2、期满缴存

缓缴期满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满后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2023年1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公积金中心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申请时,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2022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逾期规定处理。

(五)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租住住房的缴存人,可通过安徽政务“皖事通办”服务平台、皖事通APP、支付宝APP、微信APP“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众号线上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即申即付。

2022年以来已申请提取,但未达最高额度的,可线下柜面再申请提取一次,补足差额。

九、解读机关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杨宁致

联系电话:3933210

电子邮箱:870409277@qq.com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