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核查通知书》(芜繁公积金核查〔2024〕1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02 15:04 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单位名称: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TACEF6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德秀

单位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镇芜湖同泰智能物流园

  本中心已依法受理职工王海君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核查通知书》(芜繁公积金核查〔2024〕1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核查通知书》(芜繁公积金核查〔2024〕1号)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

 

 

 

附件:

核查通知书 

芜繁公积金核查〔20241 

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

现有职工王海君(身份证号:**************4818)反映你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7549元(详见附件)。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材料,你单位已涉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

为查清有关事实,我中心依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向你单位寄送核查通知书请你单位协助核实以下情况,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的情况说明、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交至本中心: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具体起止时间;

二、该职工在你单位工作期间每月的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发放凭证及每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三、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四、你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需提交原件以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你单位须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不如期提供证据材料或不配合调查,你单位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你单位可联系本中心查阅本案证据材料,你单位委托人员到本中心办理相关事宜的,需提供加盖你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本中心办理相关事宜的,需提供加盖你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若你单位对职工投诉没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网点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详见附件)。若你单位对该职工所反映的事实不缴/少缴数额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加盖单位公章的异议说明和证据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视为承认该职工主张的事实和诉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办理补缴手续的,我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郑燕

联系电话:0553-787058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大道00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

 

附件: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126


附件

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

单位名称: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王海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TACEF6N                  身份证号码:**************4818

住房公积金欠缴年度

欠缴月数

年度缴存基数

年度缴存比例

单位每月应缴存金额

单位每月已缴金额

单位每月欠缴金额

单位欠缴部分小计

个人欠缴部分小计

单位、个人欠缴住房公积金合计

2022-06-2022-06

1

7665.35

5%

383

0.00

383

383

383

766

2022-07-2023-06

12

7665.35

5%

383

0.00

383

4596

4596

9192

2023-07-2023-11

5

10272.59

5%

514

0.00

514

2570

2570

5140

合计

7549

7549

15098

备注:

1、住房公积金年度一般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

2、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个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由本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记录其本人工资发放情况的银行账户明细、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明细、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材料,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得出,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使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3、缴存比例应为本单位各时间段内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如对本核定表记载的事实有异议,请按本文书正文要求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附相应证据邮寄或直接送达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