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芜湖法立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公积金决定〔2025〕29号)的公告
单位名称:芜湖法立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8QJDYL2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付强
单位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万达二期一号楼1402室
本中心已依法受理职工高慕君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单位经营异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公积金决定〔2025〕29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公积金决定〔2025〕29号)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芜公积金决定〔2025〕29号
芜湖法立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高慕君(身份证号:**************0429)后,未按规定为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不缴/少缴高慕君就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468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中心责令你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不缴/少缴职工高慕君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4688元进行补缴,并将补缴情况书面报告我中心。
逾期不补缴的,我中心将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宁致
联系电话:0553-3933210、3933228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4楼413办公室
附件: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
单位名称:芜湖法立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高慕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8QJDYL2G 身份证号码:**************0429
住房公积金欠缴年度 |
欠缴月数 |
年度缴存基数 |
年度缴存比例 |
单位每月应缴存金额 |
单位每月已缴金额 |
单位每月欠缴金额 |
单位欠缴部分小计 |
个人欠缴部分小计 |
单位、个人欠缴住房公积金合计 |
备注 |
2023-09-2023-09 |
0.69 |
6578.65 |
5% |
227 |
0 |
227 |
227 |
227 |
454 |
15/21.75 |
2023-10-2024-06 |
9 |
6578.65 |
5% |
329 |
0 |
329 |
2961 |
2961 |
5922 |
|
2024-07-2024-10 |
4 |
6514.31 |
5% |
326 |
0 |
326 |
1304 |
1304 |
2608 |
|
2024-11-2024-1 |
0.6 |
6514.31 |
5% |
196 |
0 |
196 |
196 |
196 |
392 |
13/21.75 |
合计 |
4688 |
4688 |
93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