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繁公积金决定〔2025〕6号)的公告
单位名称: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TACEF6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德秀
单位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镇芜湖同泰智能物流园
本中心已依法受理职工王海君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繁公积金决定〔2025〕6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繁公积金决定〔2025〕6号)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7日
附件: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芜繁公积金决定〔2025〕6号
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王海君(身份证号码:**************4818)后,未按规定为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不缴/少缴王海君就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754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中心责令你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不缴/少缴职工王海君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7549元进行补缴,并将补缴情况书面报告我中心。
逾期不补缴的,我中心将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郑燕
联系电话:0553-787058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大道00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
附件: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6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
单位名称: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王海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TACEF6N 身份证号码:**************4818
住房公积金欠缴年度 |
欠缴月数 |
年度缴存基数 |
年度缴存比例 |
单位每月应缴存金额 |
单位每月已缴金额 |
单位每月欠缴金额 |
单位欠缴部分小计 |
个人欠缴部分小计 |
单位、个人欠缴住房公积金合计 |
2022-06-2022-06 |
1 |
7665.35 |
5% |
383 |
0.00 |
383 |
383 |
383 |
766 |
2022-07-2023-06 |
12 |
7665.35 |
5% |
383 |
0.00 |
383 |
4596 |
4596 |
9192 |
2023-07-2023-11 |
5 |
10272.59 |
5% |
514 |
0.00 |
514 |
2570 |
2570 |
5140 |
合计 |
7549 |
7549 |
15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