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芜湖法立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芜公积金催告〔2025〕155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24 16:40 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单位名称:芜湖法立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8QJDYL2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付强

单位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万达二期一号楼1402室

 

  本中心已依法受理职工高慕君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单位经营异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芜公积金催告〔2025〕155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强制执行催告书》(芜公积金催告〔2025〕155号)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1024

 

附件:

强制执行催告书

公积金催告〔2025〕155号 

 

芜湖法立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在录用高慕君(身份证号:**************0429)后,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5年4月21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公积金决定〔2025〕29号),责令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高慕君补缴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4688而你单位在期限内既未履行单位应为高慕君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4688元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宁致

联系电话:0553-3933210、3933228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4楼41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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