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芜繁公积金催告〔2025〕3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10 14:06 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背景颜色:

单位名称: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TACEF6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德秀

单位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镇芜湖同泰智能物流园

 

  本中心已依法受理职工王海君投诉你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芜繁公积金催告〔2025〕3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强制执行催告书》(芜繁公积金催告〔2025〕3号)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1110

 

附件:

强制执行催告书

芜繁公积金催告〔2025〕3号 

 

安徽鑫宏脚手架科技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在录用王海君(身份证号码:**************4818后,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557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芜繁公积金决定20256号),责令你单位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为王海君补缴单位应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7549而你单位在期限内既未履行单位应为王海君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7549元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郑燕

联系电话:0553-787058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大道00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117